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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8  点击量:

徐州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实施办法

徐医大办〔2016〕48号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不断加强教学内涵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在《徐州医科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办法》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基本条件

1.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强化教学管理和促进优质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成果等。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2.具有创新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

3.具有较强示范性和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产生积极影响。

4.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有明显效果。

第二条  校教学成果奖申报程序

5.校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校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实行院、系、部限额推荐方式。在省及国家级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可由所在单位直接推荐,且不占所在单位的推荐名额。申报校教育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徐州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表》、成果总结、佐证成果水平的支撑材料。各院、系、部要听取有关教师的评价与意见,经认真讨论后,写出推荐意见,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至教务处。

6.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通知成果申报负责人到场进行汇报并答辩,最后由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遴选,结果报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批准。

7.评审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接受校内外的监督。

8.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教育教学成果均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评奖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评奖机构对异议进行查核并给予回复,同时负责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保密。

9.奖级设定 每届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设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成果申报时必须明确类别和等级。每个项目的完成人数申报一般不超过5人。

 10.校级教学成果奖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激励措施

11.学校支持教学成果申报,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配套教学成果申报小组(以申请书填报成员为准,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奖励。

12.奖励办法参照《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

13.见《徐州医科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附则

14.以上各级奖励,如有重复,取高额进行奖励。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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