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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暨生物科学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3-05  点击量: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暨生物科学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医大基委〔2017〕1号

各党支部、教研室、实验室:

《徐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暨生物科学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20日基础医学院暨生物科学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先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

中共徐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徐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暨生物科学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系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徐医大委〔2017〕69号)、《中共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徐医大委〔2017〕76号)和学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要求,结合院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号)坚持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建议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院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院系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的制定;

(四)涉及院系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与调整,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工的津贴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改革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五)院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六)院系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院系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八)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九)院系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职称评审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院系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以及信息公开;

(十二)院系重大奖惩事项,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及奖励事项;

(十三)院系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须由集体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涉及院系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由院系任命的领导干部的任免;

(二)学校管辖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院系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学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新进教职员工的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六)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七)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置,各类处分意见的拟定;

(八)其他须由集体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院系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院系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合作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

(四)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五)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原值20万以上)报废;

(六)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

(七)院系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八)其他须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院系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50万元以上)变更;

(二)未列入院系年度预算(20万元以上)的追加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三)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四)非经招投标的院系对外重大经济合同(10万元以上)的审批、签订;

(六)院系对外捐赠、赞助的大额度资金(5万元以上)及物件;

(七)院系受赠的大额度资金(5万元以上)及物件使用方案;

(八)其他须由集体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机制

第八条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院系集体决策的最高形式。

第九条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为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系党委委员、纪检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若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决定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二)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有需要可由书记和院长商定后临时决定召开。一般情况下,书记或院长不能同时参加时,原则上不举行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其决定方可生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决策酝酿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院系规章,应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讨论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干部的选拔任免,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责成有关科室,依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深入进行科学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充分听取院系广大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提交详实的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科室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未按程序提出的议题或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三)“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列入会议议程。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调查、论证、咨询、评估报告等)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送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审阅通过后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政联席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二条决策执行程序

(一)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事项执行情况;

(二)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院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四条院系工会依照《工会法》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院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五条院系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如有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学校以及院系有关规定,作为党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八条院系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按年度向校党委及校行政报送。院系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及院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徐医大委〔2017〕6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徐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暨生物科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2日

主题词:三重一大 实施细则

送:校党委

徐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暨生物科学系党政办公室20171122日(共印10份)

招生咨询电话:0516-83262666(普本) 0516-83262307(研究生) 0516-85748402(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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