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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养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28  点击量:

基础医学院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养办法(试行)

为促进基础医学院青年教师的快速成长,提升青年教师执教能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全力支持青年教师成长,培育高等教育事业生力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培养办法。

一、培养目标

充分发挥我院名师、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快速、健康成长,培养一支思想稳定、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学历职称结构合理,能胜任教育教学服务的高素质青年教师队伍,为我院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培养对象和周期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制度培养对象,周期为两年:

(一)新聘用到学院的青年教师;

(二)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不足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学院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培训的教师;

(三)学院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新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培训的青年教师。

三、培养形式

青年教师的培养是学院的重点工作,在充分研究教师教学水平提升规律的基础上,从各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不断完善青年教师培养体系。在完成学校规定培训基础上,培养的主要形式包括:“传帮带”制度、听课制度、专题培训制度、教学能力考核制度、基础与临床整合课程研修制度等。

(一) 实施“传帮带”制度

各教研室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和资深教师定期互相听取课堂教学。青年教师向资深教师学习讲课技巧、讲课方法,领悟资深教师的讲课特点,并逐渐建立自己的教学体系;资深教师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指导,指出他们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基本教学技能(导入技能、教学语言技能、提问技能、讲解技能、实验演示技能、板书技能、组织教学技能等)的优点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新教师尽快熟悉课程的教学体系和框架,掌握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技巧,认真做好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质量。

(二)实施“听课”制度

新进教师入职一年内不授课,两年内应系统听完至少三门必听课程、一门选听课程(由各自教研室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非医学背景新进教师必听课程:1、人体系统解剖学;2、生理学;3、临床疾病概要。每学期必听课不少于45次,每次至少2学时。本人申请授课课程(基础医学院开设本科生课程)要求全部听完该课程。

(三)专题培训制度

1.课程思政培训

通过邀请各级课程思政教学名师代表做经验介绍,开展系列课程思政培训,帮助青年教师正确理解课程思政内涵和意义,准确把握课程思政的实施路径,有效融入课程思政元素,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育人水平。

2.教学方法培训

培训将围绕教学基本功的内涵与提升、主动式学习的教学组织方法与学习评价设计、信息化能力提升与教师专业发展、教学名师教学经验分享等内容,全方位、深层次提升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助力青年教师站稳讲台。

(四)教学能力考核制度

培训完成后,学院牵头组织教研室负责青年教师教学能力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考试、教师成长手册、备课笔记、PPT、讲课等形式。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相关问题者,将实施一票否决制;考核通过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加入相应教研室的教育教学工作,第二年可讲授实验课,第三年可讲授理论课。

(五)基础与临床整合课程研修制度

定期组织临床观摩,不断完善青年教师的医学知识体系,更好地帮助青年教师将临床知识融入到基础课堂,改善基础临床脱节问题,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六)校外研修制度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为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选派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会议及培训,及时了解高等医学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及动态。

四、政策与保障条件

(一)教学办在学院指导下负责全院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学院每年组织课程思政示范课及教改课题立项,设置专项经费,引导教师在教学改革方面进行创新研究,同时将优秀项目向学校推荐;

(三)学院设立国内外培训专项经费,用于青年教师在职培养;

(四)对在教学比赛中成绩优异的教师,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物质奖励,以调动教师参与教学的积极性;

(五)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养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培养期满,经指导教师和教研室同意,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 延长培养期至五年。

(六)对担任青年教师指导老师的教师,进行教学工作量补贴。被指导对象考核结果合格的,指导教师承担的培养工作按15课时/年/人计入教学工作量;被指导对象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其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增加到 20课时/年/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缓核算,待延长期满考核合格后再行核算。

五、本试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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