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试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试卷是实现学业考核的重要载体,因此试卷管理与学校对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评价密切相关。为了使试卷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试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的试卷管理。
第二章 试卷命题
第三条 考试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应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开拓的能力。试卷要求命题设计思路清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覆盖面大,除了考核学生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理解掌握情况外,也应包含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以检查学生独立思考和开拓探求的能力。试卷中表述方式应统一、规范;数据、单位符合标准;文字、插图清楚、准确,试题无错。
第四条 具体课程考试命题由教研室组织。各教研室要积极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教研室从中抽取考卷。尚未建成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教研室必须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准备好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份试卷,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后,一份用于正考,另一份用于补考。
第五条 复习答疑期间,教师不能为学生划范围、列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漏考题,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试卷保密
第六条 课程结束前2周,各教研室教学秘书将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的试卷样稿及电子版报送至开课院系,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按试卷与教学大纲要求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量、难易度等对试卷进行审查,确定试卷合格后,填写《徐州医科大学试卷印刷申请表》,将合格试卷交试卷印刷单位考务人员印刷保管。院系相关人员接卷时,必须严格保密。一旦泄密,将严格追查,并以教学事故相应条款处理;各教研室教学秘书负责核对印刷好的试卷,核对要认真仔细,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 试卷印刷单位应严格保密,安排专门试卷工作人员接印试卷,试卷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长期固定的接收、印卷、装订、保管人员应为思想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
(二)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素养。安全保密意识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制版、印刷、装订知识。确保试卷的卷面整洁、字迹清晰。并对试卷的晒版、印刷、封装、打包、保管、运送有一定的技术与经验;
(四)必须保证试卷印刷、装订质量。装好的试卷必须用“试卷密封条”密封,并加盖试卷密封专用章;
(五)因试卷工作的时间性、保密性、特殊性,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加班安排;
(六)试卷印刷、装订、转移过程中,严禁遗漏、泄漏、私拿、私存试卷;按照谁泄密谁负全责的原则,确保试卷印刷、装订期间的保密安全;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试卷的任何事宜,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或移送试卷。
第八条 为确保试卷的安全性、保密性。试卷印刷单位应设立独立的试卷区域;试卷区域封闭、安全。试卷印刷、装订、领取场所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功能,配备必要的铁质保险柜和碎纸机等设施。工作人员有权阻止非相关人员进入保密区域。对强行进入,并劝告不听的人员,应立即报警。各院系工作人员不可翻阅、记录、开拆其它院系试卷。工作中不得遗失原卷,不得与内容相仿试卷、其它印刷品相混摆放。在试卷印刷、装订过程中,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存放试卷时远离窗台,防止他人隔窗窃取。试卷工作人员使用电话,以及使用具有各项拍照及摄影功能的各类工具时,应远离试卷场所,以免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试卷印刷、装订过程中产生的残废页和印刷原版,要及时用碎纸机进行粉碎清理,进行集中销毁。印卷结束,要彻底清理印刷场所,余卷、废卷和版样等要及时销毁,一律不准带出。密封装好的试卷由专人负责保管。领取试卷时必须要由各院系指派的教师专人领取,任何人不得代交、代领。领取试卷时一定要进行各院系领取教师的身份确认,以及试卷种类的验收、核对工作。试卷印制好后,由教研室指定两人以上领取,领取后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不得丢失、拆封和泄漏。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泄漏试题为严重教学事故,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供试卷工作人员共同遵守。如有发生试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各类事故,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试卷内容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对盗窃、出卖试卷的人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试卷评阅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阅卷评分和原始成绩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阅卷评分前教研室要召开阅卷工作会议,确定试题标准答案并记录教师阅卷分工情况。
第十二条 要求教师集中阅卷,采取流水线作业法。评分标准应严格、客观、公正、准确、统一。最高成绩和不及格成绩(或最低成绩)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并签字。
第十三条 教师阅卷时应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钢笔进行批阅。严禁使用铅笔及其它颜色的钢笔、圆珠笔进行批阅。阅卷教师应该在试卷试题上明确标出扣分点(或得分点)。
第十四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严禁试卷及复印件外流。试卷(包括正考卷和补考卷及答题卡)由各教研室按学号顺序排列、按专业班级顺序分别装袋封存,作为教学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十五条 阅卷后,各教研室应对试卷和学生成绩分别进行统计分析,由院系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试卷存档
第十六条 试卷由教研室妥善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以备查阅。试卷封存后,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启封、调阅或查阅评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